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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法律援助网于2006年7月4日上午十时正式启动运行。

本网站由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承办。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98号司法局办公楼

 
问:请问我现在想跳槽,辞职信递上了,公司不让我走,怎么办?06年进的公司,签了3年,到现在已经有1年半了。
答: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辞职权,只要你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就可以辞职。 在辞职之前  你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 你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签订违约金条款了么。如果你们约定了违约金 即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则如果你辞职 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第二  即使你们之间没有签订违约金条款,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由于你的辞职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你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在进公司的时候,参加了大概15天的所谓英语培训吧!其他的就没有!据说公司去我们招一个人,会给我们学校2万的培训费用,另外我们在学校考专业证书的费用,公司给报销了两千块钱!这样全换给他也用不了4-5万啊!另外说明一点,该公司外派我去新加坡一家船公司工作,听说该公司和新加坡的船公司签了5年的合同,如果未做满5年,公司会赔新加坡船公司800美金!但我认为他们的合同应该与我无关,对吗? 还有,如果公司真要我赔4-5万,我有权力要求其提供违约金的明细吗
答:可以,公司不能向你要超过培训费用支出的违约金,而且剩余的违约金应该按照你已经工作的年限分摊的
问:我在某公司工作三年多,和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今年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要求员工签订劳务合同,给交三金,但也是从08年,1.1日算起,对以前的工龄没有任何补偿。现在我不同意签,一直和公司僵持~ 1:公司应不应该补交这三年多的保险。 2:如果交应按什么方式计算。 3:如果我主动辞职还能不能得到一定得经济补偿。 4:如果公司因此开除我,我应该怎么办,到哪里投诉。 以上问题希望老师们能给出明确的回答,谢谢!!!
答: 首先  用人单位应该补缴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 这是毫无疑问的 其次 你如果主动辞职  我是指形式上你主动辞职  而实质上因为对方的行为迫使你辞职  你仍然可以得到补偿金 如果公司开除你  你可以申请仲裁
问:我在一家公司的外省分公司上班,一个月前,这里由分公司转为代理,我被调入公司营销部,公司承诺四月份会议后再另行安排,但是就在前天,我接到公司营销部的电话,他说要我写一份辞职报告,我不知道辞职和被公司炒掉有什么区别,但是我觉得辞职是必须要本人愿意的,但他们却说,我能知你了,写不写由你,反正我是通知到了,我想知道一下,如果我写了,我原来的工资会不会有影响?如果是公司辞掉的,会是什么样的,?
答:首先 要区分辞职和被公司炒掉  辞职是指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后者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在前者,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后者 用人单位不需支付 其次 这份辞职报告要不要写呢  记住 千万不要写。理由很明白,如果写了,就等于你主动辞职,你的经济补偿金就没有了  现在你要做的 就是收集证据 比如入职单 考勤证明  等 以备将来之需
问:我在单位发生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但是在我做鉴定期间,单位注销了,另一家单位购买了我们单位资产,请问另一家单位是否有责任承担我的工伤保险责任,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答:单位注销的原因是什么  按照不同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作出一下规定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所以  你要按照不同的情况  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1997年6月,经长沙市编委批准设立,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隶属长沙市司法局领导,现定编14人。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心于97年12月挂牌开业以来,承办了许多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拥有一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方面造诣很深和经验丰富的律师。
    随后,市司法局和市中心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2000年底,全市9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全部成立。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经费从2004年的8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162万元,九个区县(市)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达225万元。雨花区司法局与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市率先规定乡镇、街道以0.5万元的拨付标准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2005年4月22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湖南省司法厅与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加拿大执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加方在三年内分期提供价值165000加元的资金,用于 “支持和扩大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而湖南省确定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该项目的示范法律援助中心。我中心运用该笔经费,为全市市县两级共10个法律援助中心都建设了高标准的当事人私密接待室、律师室,并购买了一批现代化办公设施,配套齐全,为当事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咨询求助环境。同时,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中心在全市设置了一批长沙市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分别为:长沙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工作站、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残联工作站、农工党长沙市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侨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平塘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桥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农工党长沙市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共计12个专门工作站。构建了涵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开创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截至2006年12月,全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8463起,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近20895次,为弱势群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3100余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633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了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长沙船泊厂港商欺诈性兼并案、长沙摩托车厂拆迁纠纷案、蔡佑兰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均产生了较好较大的社会影响。
    2004年以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每个工作日还派援助律师到市信访局值班,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2006年涉法信访案件达264件,其中261件通过援助律师的接待,没有出现回访现象,其余案件也按正常途径进行分流。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促进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宣传法制、树立政府形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充分肯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多次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后荣获了全省青少年维权示范岗、全国老年人维权示范岗荣誉称号,2001我市中心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06年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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