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1997年6月,经长沙市编委批准设立,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隶属长沙市司法局领导,现定编14人。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心于97年12月挂牌开业以来,承办了许多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拥有一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方面造诣很深和经验丰富的律师。
随后,市司法局和市中心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2000年底,全市9个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全部成立。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经费从2004年的8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162万元,九个区县(市)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达225万元。雨花区司法局与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在全市率先规定乡镇、街道以0.5万元的拨付标准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
2005年4月22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湖南省司法厅与加中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的加拿大执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加方在三年内分期提供价值165000加元的资金,用于 “支持和扩大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而湖南省确定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该项目的示范法律援助中心。我中心运用该笔经费,为全市市县两级共10个法律援助中心都建设了高标准的当事人私密接待室、律师室,并购买了一批现代化办公设施,配套齐全,为当事人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咨询求助环境。同时,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中心在全市设置了一批长沙市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分别为:长沙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工作站、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市残联工作站、农工党长沙市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侨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市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平塘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桥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农工党长沙市委法律援助工作站、长沙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共计12个专门工作站。构建了涵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开创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截至2006年12月,全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8463起,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近20895次,为弱势群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3100余万元,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633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了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连心桥”。市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长沙船泊厂港商欺诈性兼并案、长沙摩托车厂拆迁纠纷案、蔡佑兰人身损害赔偿案等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均产生了较好较大的社会影响。
2004年以来,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每个工作日还派援助律师到市信访局值班,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2006年涉法信访案件达264件,其中261件通过援助律师的接待,没有出现回访现象,其余案件也按正常途径进行分流。法律援助工作对于促进我市社会稳定、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宣传法制、树立政府形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充分肯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多次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后荣获了全省青少年维权示范岗、全国老年人维权示范岗荣誉称号,2001我市中心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2006年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规范与质量”检查活动先进单位。